1.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保證當事人平等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
2.平等互惠的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壹國公民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時,與他國公民和組織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對等原則是指壹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限制他國公民和組織的訴訟權利,他國法院同樣限制該國公民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的原則。
3.法院調解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4.辯論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庭的主持下,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對自己主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說明和論證,對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進行反駁。
5.懲罰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6、檢察監督原則,是指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7.支持起訴原則,就是支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的特點:
1,公權
與調解、仲裁相比,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手段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它既不同於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民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命令的
強制性是公共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體現在案件的受理和判決的執行上。調解和仲裁都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只要壹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仲裁就無法進行,不像民事訴訟,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
不管被告願不願意,訴訟都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性。法院的判決不壹樣。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程序性質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往往會導致壹定的法律後果。
如果法院的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就失去了訴訟代理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雖然仲裁也需要按照預設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有較大的程序選擇權。
4.特征
民事訴訟的客體是特定的。它解決的糾紛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不是民事主體之間關於民事權益的糾紛不能在民事訴訟中處理,如倫理沖突、政治糾紛、宗教糾紛或科學糾紛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對於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通行做法是由法院負責,但都規定了不同於民事程序的非訟程序。
5.自由
民事訴訟反映的是民事主體的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處分權利的自由,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民事訴訟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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