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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用身份證嗎?

罪犯在緩刑期間可以使用身份證,可以參加包括工作在內的各種社會活動。但涉及出境或者離開戶籍所在地時,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只有在緩刑考驗期內被限制的,才會受到法律的規定,即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沒有犯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沒有處罰。不禁止的就是不限制。只要不違反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法院禁令的規定,都可以照常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在緩刑考驗期內,只要不違反下列規定,不犯罪,可以使用身份證,正常行使其他權利:

1,遵守檢查機關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2、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經檢察機關批準;

3.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4.報告自己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適用及其積極後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撤銷緩刑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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