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不同,司法是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而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執行法律的活動;
2、內容不同,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處理相關案件,而執法是以國家名義對社會進行綜合管理,行政事務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程序要求不同。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司法機關的活動壹般也有相應嚴格的程序規定。如果違反程序,司法行為將是無效和非法的。雖然執法活動也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但由於執法活動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率的要求,其程序性規定不如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致;
4.主動權不壹樣。司法活動是被動的,案件的發生是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執行法律,只有受理案件後才能開展專門的法律適用活動,而執法具有很強的主動性。行政管理社會的責任要求行政機關積極實施法律,而不是以相對人的意誌為基礎。
司法立法與執法的關系;
1,廣義來說,立法就是法律體系的建立;司法是判斷社會生活中法律制度的事件或行為的合法性的程序;執法是對壹個事件或行為的判斷結果。
2.狹義的立法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法律草案或者行政機關審議通過的行政法規的法律內容;司法是檢察院、法院和警察刑事機構對社會生活進行的管理;執法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行政活動。
綜上所述,立法是司法執行的基本前提,司法執行對立法具有反思作用,促進立法的科學化和理論化回歸,使立法行為更加貼近社會生活,從而增強立法的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