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環境法的保護對象
自然環境或各種環境首先應該是環境法的保護對象。環境因素是指構成整個人類環境的基本物質成分和由這些物質成分形成的結構單元,它們相互獨立,性質不同,又相互聯系,服從整體進化規律。從物質構成來看,主要有水、空氣、礦藏、陽光等。從結構單元看,主要有城市、村落、山地、森林、河流、湖泊、海洋、草原、湖泊、沼澤。壹般來說,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勝古跡、風景名勝、溫泉、健康度假村、自然保護區、生活區等都是我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的環境要素。這些環境法律關系客體的各種環境因素與民法和經濟法規定的物質和物質財富有關,但也有區別。在民法和經濟法中,物壹般是指由人支配的、作為財產權利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如房屋、汽車、牲畜、家用電器等。它們的表現是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或市場,可以私人所有或支配,可以從市場上獲得。環境要素作為環境法律關系的客體,地域性和生態性強,具有環境和生態效益,不能像壹般商品壹樣進入流通領域和市場。此外,有些客體受到民法、經濟法、環境法的保護,但各部門的保護角度不同。如森林或樹木,受到民法和環境法的保護。保護所有者對森林或樹木的所有權是民法保護森林或樹木的對象。它保護森林或樹木的經濟價值,所有者可以控制和處置他們擁有的財產。環境法從環境角度保護森林或樹木,主要是保護森林或樹木帶來的環境效益。如果所有的樹都被砍伐,環境無法凈化,空氣質量當然無法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