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香港對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有哪些相關規定?
擁有這壹權利的壹方或雙方在孩子成年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孩子壹起生活,孩子成年後這壹權利將消滅。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未成年,直到孩子成年。子女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本人勞動收入是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支付到16周歲;
2、在校期間,交至高中畢業。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收養法: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雙方應當收養子女。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收養。
如果配偶收養孩子,夫妻必須共同收養。
第十壹條收養人收養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從以上兩部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和探望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而不復存在。因此,當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不願意再撫養時,另壹方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
法律上的監護範圍是有限的,但只要自身情況有特殊情況,相關問題的處理就會比較復雜。但是,只要對自身問題的處理不再有爭議,自身權益的維護就失去了積極的現實意義,但事情的解決還是需要知道更多具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