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按照權屬合法“不超過現狀或房地產權屬證書規定的總用地面積和總建築面積,不改變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築面積和建築高度”的原則,對無加固價值的D級危房或C級危房申請原址恢復改造的,適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條鎮政府作出解危決定並明確項目實施主體後,項目實施主體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改造項目的項目設計方案。項目實施方將征求當地政府對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然後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
第四條危險房屋恢復改造項目,在符合“三無”的前提下,按照簡化流程、方便群眾的原則,可以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非套房通過減少戶數轉為套房的,施工圖可以確認。
第五條實施人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審查局、行政審批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書進行房屋恢復重建。危險房屋恢復改造完成後,可以申請規劃核實意見。符合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相關條件的,市行政審批局應當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對擅自變更項目審批內容進行改造重建的,不得出具規劃核實意見,並根據違法建設類型予以查處。
第六條危房恢復改造工程竣工後,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原房屋所有人註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七條原不動產權屬證書統壹註銷後,參照不動產首次登記程序,實施者持恢復改造項目的規劃核實意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權屬調查結果和房產測繪報告,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改造房屋權屬首次登記。
第八條實施者完成首次登記後,原房屋所有人應當持項目實施者出具的首次登記證明,申請辦理各自房屋的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歷史建築、依法確定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及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範圍內的建築物的修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