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戀人關系屬於法外空間,我國法律不調整。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法學領域的壹個基本理論問題。拋開瑣事不談,法律不是萬能的,不會調整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為法律本質上是通過限制人的自由來保護人的權利。法律只應在其調整範圍內進行調整。在法學界看來,法律是被國家強制幹預社會生活的,所以只能調整壹些相對重要的社會關系。愛情的問題更多的屬於雙方的感情世界,雙方的感情如何,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這要靠道德來調節。
戀愛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因為: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系,即由民事法律規範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通過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確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獲得壹定的自由,這種自由主要體現在權利的形式上。戀愛關系,如約會、訂婚、訂婚等,不受民法調整,但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第壹千零七十壹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