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忠於祖國,擁護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支持改革開放事業,為祖國的工業化和現代化,實現富民強國、社會公正、民主文明的目標而奮鬥。
2、品行端正,勤政廉政,大公無私,模範遵紀守法,堅決同官僚主義、特權思想、貪汙腐敗等違法行為作鬥爭。
3、有能力完成全國代表大會的任務,參與國家重大事務的決策。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群眾意見,取得群眾信任。
5.有條件參加國會活動。國民議會的代表應出席國民議會的所有會議;參與討論和決定國會職權範圍內的壹些問題,比如憲法立法;決定國家的內外政策、經濟、社會和國防安全任務;決定國家機構的主要組織和活動原則;監督國家機關的活動。
代表大會代表有權討論和決定代表大會的議程;有權提交法律草案,並對國民議會的法律和決議進行表決;質詢總統、國民議會議長、總理、政府成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有選舉和被選舉國家、政府和國會領導人的權利。
人大代表也有權向有關機關和組織轉交人民的申訴信件,並跟蹤和監督解決情況;參與調查和檢查憲法、法律、國會決議和法律文件的實施情況,了解地方和基層的實際情況,以便在國會召開期間參與有關問題的討論和決定。1.提交法律草案的權利:國會代表有權對法律和法令提出建議,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交法律和法令草案。
2.質詢權:國會代表有權就總統、國會議長、總理、政府成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提出質詢,被質詢的組織和個人有義務回答質詢。在每年的國會兩次全體會議期間,國會常務委員會將代表的問題轉交受質詢的機關和個人,並決定回答問題的時限。根據問題的內容和性質,國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由誰來回答問題。
3.人身不可侵犯權:法律保障國會代表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權;阻撓代表行使職權的行為將依法懲處;未經國會常務委員會同意,代表工作場所的機關和單位不得罷免或強行罷免國會代表。
4.獲得信息的權利:國會代表有權獲得國會活動的相關信息,有權要求職能機關為自己的活動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