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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

法律分析:醫療廢物:本規範采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醫療廢物定義,具體分類名錄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共同制定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醫療廢物分類名錄》執行。

1.4.2運輸

指醫療廢物運送者(通常也是處置者)按照本規範的要求,使用專用車輛(或特殊情況下經批準的船舶)將醫療廢物從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直接運送到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集中處置場所的過程。

1.4.3臨時存儲

是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將交付的醫療廢物存放在本單位內符合特定要求的專用場所或設施的過程。

1.4.4移交

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將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移交給廢物運送者,並與運送者簽署《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僅限醫療廢物)進行確認的過程。

1.4.5周轉箱(桶)(轉運容器/桶)

密封包裝醫療廢物專用硬質容器。該容器用於醫療廢物運輸車運輸醫療廢物,使包裝後的醫療廢物不直接與車體接觸或直接暴露於外界環境,或在包裝袋破損時起到防止廢物汙染車體和外界環境的作用。

1.4.6包裝袋

壹種軟袋,用於除破壞性廢物以外的醫療廢物的初級包裝,並滿足壹定的防滲和抗撕裂強度要求。

1.4.7處置

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按照規定的技術措施和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安全、無害化處理和減量化的過程。

1.4.8高溫處置技術(高溫處置)

本規範是指高溫焚燒、高溫熱解焚燒和其他類似的固體廢物處置技術。

1.4.9最終處置

是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將醫療廢物及其殘渣進行無害化處置後安全填埋的過程。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共同制定並公布。

文章

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及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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