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等效力水平下,普通法與特別法的規定不壹致、沖突時,以特別法為準,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是,應當指出,相互沖突的特別法和普通法必須具有同等效力。如果特別法的效力級別低於普通法,並且特別法的特別規定沒有得到上位法的授權,那麽這種特別規定應該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法。(2)等級沖突的適用規則高層次法律規範優於低層次法律規範,只是高層次法律授權低層次法律規範作出與高層次法律規範不同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當低壹級的行政法律規範與高壹級的行政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壹般應當按照高壹級的規範解決案件的實體爭議。我國法律規範的層級排列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協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更有效;地方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相抵觸的,由國務院解釋或者裁定。(3)級別沖突的適用規則壹般來說,級別沖突的適用規則是:高速特定地區和部門的行政法律規範優於壹般地區和部門的行政法律規範。《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送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這種解決辦法適用於對等規定之間的沖突,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定。(4)新舊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對於新舊法律沖突,適用的規則應該是新法優於舊法,法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新法生效後具體事項適用新法;如果發生在舊法有效期內,審判發生在新法生效之日後,原則上適用舊法,但新法明確規定溯及既往的除外。(5)人際沖突的適用規則壹般來說,人際沖突的適用規則明確規定,不同國籍、種族或身份的自然人,應受對該國籍、種族或身份作出特殊規定的法律規範的約束。(6)區際沖突的適用規則區際沖突所涉及的兩種法律規範的沖突需要不同的適用規則:①中國大陸與港澳臺區際沖突的適用規則。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即發生在港澳臺地區的行政案件適用該地區的法律規範;中國大陸的行政案件受當地法律法規管轄,即使有涉港澳臺因素。此外,法律適用中的此類沖突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通過協商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進行司法聯系和提供司法互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也有同樣的規定。②我國有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之間的區際沖突適用所涉及的不同事項,適用不同的規則。比如,不同行政區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能力、資格有不同規定的,適用住所地法或者住所法或者法人或者組織的住所地法;因房地產行政案件產生的法律適用沖突,適用房地產所在地的行政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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