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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要求保密的職業。

1.高級R&D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他們要麽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要麽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署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壹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重要的人員,但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有必要和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策劃和銷售人員;他們是商業決策的實施者,知道企業的營銷計劃和客戶名單,所以企業也會和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會計、秘書、保安等。他們可能都是因為職務關系知道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很可能有意無意地泄露了企業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公開後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項的活動;

(七)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符合前款規定的政黨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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