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商品“退、換、修”的簡稱。對於不是由於用戶使用和保管不當,而是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故障,提供此項服務。
國家質檢總局於2013發布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政策。對於最受關註的退貨條件,國家質檢總局在新規中列舉了四種具體情況:壹是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後60日內或者行駛3000公裏內,轉向系統故障、制動系統故障、車身開裂、燃油泄漏的,可以選擇換貨或者退貨;二是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未消除,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貨或者換貨;三、發動機變速器更換兩次,或者同壹個主要零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第四,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杠、車身中相同的主要零部件,更換兩次後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也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此外,新規還規定了因修理時限導致的換貨情形和因不能換貨導致的退貨情形。
法律依據:
國家家用電器三包規定
第壹條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是指列入《實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工商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並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包責任,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責任高於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包責任。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承接維修服務;
(二)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不使用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零部件。認真記錄故障和維修產品的質量,確保維修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和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四)自行承擔因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對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