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合法證件。
2.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4.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5.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未按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的。
6、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9.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10、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投訴舉報須知
第二條投訴人可以對下列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投訴: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合法證件。
2.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4.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5.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未按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的。
6、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9.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10、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予受理。
1.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其他組織與自然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因承包、租賃、提供勞務發生的勞動爭議。
2.家政保姆、家政鐘點工與雇主的勞動糾紛。
3、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
4、學歷教育期間學生在校勤工儉學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5.投訴應當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
6.投訴人未能提供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
7、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
8.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範圍和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