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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駕駛壹輛核載45人、核載50人的大客車在省道上行駛,與被撞對象駕駛的壹輛重型貨車相撞。

李某駕駛大客車在省道上行駛時,核載45人,實載50人,與對向行駛的重型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

壹、事故的經過

據初步了解,李駕駛的大型客車行駛在省道上。該車實載人數為45人,但實際實載人數已達50人,超載5人。李駕駛的小客車在行駛過程中,與對向行駛的重型貨車相撞,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超載行為的危害

超載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隱患。超載車輛不僅會降低車輛的行駛穩定性,增加制動距離,還會增加車輛的磨損和故障率,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尤其是在高速行駛或者遇到突發情況時,超載車輛更容易失控,導致交通事故。

三、責任認定及法律後果

李作為大客車駕駛人,明知車輛超載仍上路行駛,其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如果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李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李所屬的客運公司也可能因管理不善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交車)、校車超過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超過20%的,將受到相應處罰。對於李某的超載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

總而言之:

李駕駛超載的大型客車與對向行駛的重型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他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超載不僅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還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因此,駕駛員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保車輛不超載,保障乘客和他人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49條規定:

機動車載客不得超過核定人數,客運車輛不得違規載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管理辦法

第12條規定:

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載客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客100%以上的,記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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