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旅行社概述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護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早在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就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1996 10 6月15日,國務院頒布了我國旅遊業的第壹部行政法規《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01年進行了修訂。為了更好地實施《規定》,國家旅遊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相繼出臺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形成了以旅行社為核心的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
壹、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壹)旅行社的概念
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辦理出境、入境、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住宿及其他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有執照的企業。設立旅行社企業,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2.旅行社是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旅行社主要從事辦理出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和接待遊客的旅遊業務。招徠,是指旅行社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在國內外開展促銷活動,組織招徠遊客的工作;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據與旅遊者達成的協議,為旅遊者安排旅遊、觀光、購物、飲食、住宿和娛樂,並提供導遊服務。
旅行社是營利性企業。旅行社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應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律發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旅行社在經營旅遊業務的過程中,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責任,享有經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