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渠道。
二、利用中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法有虛報進出口價格、預付貨款、延遲付匯、平行貸款、提前錯借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利用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流入中國。這種情況曾經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壹)境內居民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出境外投資本金或收益在境內結匯;
(二)外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或授權代理人名義匯款,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公司以個人捐贈名義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成員匯出資金,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結匯作為企業流動資金。
第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渠道。
(壹)通過在境內設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性子公司、合資企業,或以建設合資、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註冊資本或增資的形式,從境外籌集外匯並結匯。
(2)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的形式進行短期對外借款和結匯。
(3)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通過暫收應付款項、預收貨款、延期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進入提供便利。
四、通過境內企業開展外匯貸款和外匯結算。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本配置。
6.資本市場渠道。
國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融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貸款、貿易信貸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
除了貿易信貸的預付款和延期付款,企業往往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進行外匯融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將非法結匯的外匯資金贖回,並處非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將非法結匯的外匯資金贖回,並處非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