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題:我是外地人,在上海壹家公司工作了十幾年。根據相關規定,公司與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生活合同)。這個合同簽了壹年多了,但是因為各種原因,想離開這個公司(工作環境問題)。據我所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獲得壹定的補償。我想問的是:我為這個公司努力了這麽多年。怎麽離職才能拿到這個賠償?同城法律顧問回答:妳在企業幹了十年,想拿點補償,無可厚非。但如果站在企業的角度去想,這種想法是不是有些不合理?根據妳的描述,企業對妳很積極,和妳簽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對壹個員工的褒獎),希望妳能終身為其服務。但是僅僅過了壹年,妳就想辭職。對於企業來說,不是打擊嗎?壹個工作了十年的員工,在對企業的熟悉程度和工作的熟練程度上,是新員工無法比擬的。這樣的改變難道不是企業的損失嗎?基於這種公平觀念,現行勞動法並不支持妳的想法。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辭職的經濟補償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終止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妳的辭職屬於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的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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