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需經建設單位同意後方可分包,但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單位。總包商有權拒絕或采納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商。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
合法分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分包必須征得發包人同意;
(2)分包只能是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3)分包必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4)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對違法分包(1)的處罰: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勘察設計單位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包工程,以及接受他人以本企業名義轉包、承包工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