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行政許可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條件、程序、期限以及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應當公開。
3.便利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群眾。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6、監督原則。
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救濟途徑有哪些?
行政許可的救濟方式有三種:
1.行政許可的撤銷與行政主體的賠償。行政主體發現許可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世界各國的法律都規定了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了行政主體依職權撤銷許可所造成的損失的補償和賠償。
2.行政許可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相對人對許可行為提起的上訴案件,有權要求許可機關不作為。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頒發許可證的,有權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3.行政許可的訴訟如果行政許可機關違法實施許可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許多國家依法監督許可行為的重要方式。
三、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權有哪些規定?
根據法律統壹原則,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據此,《行政許可法》第16條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以上是關於行政許可救濟原則的相關內容。法律賦予我們所有人同樣的權利,所以如果妳在訴訟中需要幫助,壹定要向有關部門反映。我們國家也有壹個專門的部門為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