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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有規定撿到別人東西的人歸還後要賠償嗎?

保管失物等必要費用可以索賠。

法律依據:

1.《物權法》第壹百壹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報銷。

擴展數據:

案例:找回丟失物品索要保管費是合理合法的。

如今,隨著網絡通訊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實時預約和快速便捷的網上乘車。然而,家住南川市區的小張,春節走親戚,用了壹次網約車,卻鬧得沸沸揚揚,讓他整個春節都不開心。

那是農歷正月初四,小張和家人高高興興地叫了壹輛網約車走親戚。壹路上,壹家人有說有笑,聊得很開心。結果下車時,小張不小心把錢包丟在車上了。他找到丟失物品後,立即通過手機軟件聯系失主,失主很快歸還了錢包,但同時向小張索要800元的“保管費”。

“當時考慮到補辦錢包裏的身份證、銀行卡等證件比較麻煩,而且不交800元的‘保管費’,對方就不給我錢包。沒辦法,我花了800塊錢把錢包拿回來了。”雖然他拿到了錢包,但他越想越不安。他質疑800元的“保管費”是否過高,司機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於是,他來到南川區司法局政策法律咨詢中心咨詢。

“這800元‘保管費’確實有點高。”咨詢中心的法律專業人士聽了小張的經歷後表示,小張通過網約車軟件聯系了司機,並支付了相關費用。雙方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網約車司機在這個過程中屬於特定的服務提供者,他應該負有歸還小張錢包的法定義務。

既然司機有歸還錢包的義務,那小張是不是就不用給司機任何報酬了?

“當然不是。”該中心法律專業人士表示,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可見,網約車順風車駕駛員應當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無條件履行返還錢包的義務,並可以向權利人主張保管財物的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

重慶日報農村版-遺失物品索要保管費合理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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