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關於船舶在進出港口時未按規定報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進出港口的船舶,應當依照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現有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時,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本國籍的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辦理出入境簽證。根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進出內河港口的船舶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口簽證手續。船舶未按照上述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的,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時,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時間,並取得其同意。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手續,經批準後,方可進出港口或裝卸。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船舶進出港口未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1.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停航。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扣留或者吊銷上崗證、罰款三種處罰中的壹種或者幾種。
2.根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簽證手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即責令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簽證手續;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責令停航,並可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其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書三至六個月的處罰。這裏所說的“適任證書”,是指持有人通過相應的培訓、考試和評估,達到規定的條件,並有能力在證書所標明的航區、船型、噸位和推進功率的船舶上擔任證書所標明的適任級別的職務或職能的證書。被暫扣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書的船員,在該證書或證書被暫扣期間喪失擔任有關適任證書或證書所許可的職務或職業的資格,只有在該證書或證書被交回後才能恢復有關資格。
3.根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未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