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27號令,《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已經20117年10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30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分娩時發生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意見,享受產假15天至30天。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後終止妊娠的,可享受75天產假。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其工作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工作時間要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工作時間要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