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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或駁回通知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能否列為被告?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首先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未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完畢。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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