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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生效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當事人約定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在約定的條件達到後才生效。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效力,但附於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條件必須是未來會發生的事實。過去發生過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沒有意義。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換句話說,條件是否會在未來發生是不確定的。如果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實際上當事人只需要在合同上附加壹個期限,沒有必要在合同上附加條件。如果將不可能發生作為合同的附加條件,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想訂立合同。當事人將不可能的事實作為合同無效的條件的,視為根本沒有附條件。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約定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合同附有法定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非法條件被定義為基於違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實的合同條件。在合同附有違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該合同在內容上是否合法,在違法條件被宣告無效後能否獨立存在。如果不滿足這兩個條件,則應宣布整個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以與合同主要內容相矛盾的事實作為合同條件的,應當認定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第壹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已經實現;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壹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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