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百壹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納入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百壹十九條經財產調查,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院長批準,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相關規定如下: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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