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經過
2006年10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工人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跑向壹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不慎與26歲的小夥子彭宇相撞。急於轉移的彭宇立即抱起倒在地上的徐壽蘭,與隨後趕到的徐壽蘭家人壹起送醫院治療。同時,她還支付了200元的醫藥費。
之後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發生碰撞。徐壽蘭認出襲擊者是彭宇。徐壽蘭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654.38+0.3萬余元。彭宇說他是無辜的。他說那天早上三輛公交車同時停下來,老太太要趕第三輛車,她從第二輛車的後門下來。“我壹下車就看到壹個老太太摔倒在地上,趕緊去扶她。
過了壹會兒,另壹個中年男子看到了,主動去扶老太太。老太太壹直說謝謝,然後大家壹起送她去醫院。"彭宇繼續說,隨後,事情來了個180度的大轉彎,老太太和家人壹口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壹審宣判。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點主要有兩點:彭宇是否與老人發生碰撞,賠償金額。法院認為,在這起事故中,雙方都沒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故判決彭宇賠償被害人損失的40% * * * * 45876.6元。同壹天,老太太徐壽蘭的律師說:
對判決結果滿意,但40%賠償比預期少。而彭宇則表示不服這個判決。南京中院二審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彭宇壹次性賠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披露相關信息和對本案發表相關評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壹審民事判決。
擴展數據:
為什麽壹個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法院審結,當事人和解,在輿論上卻是典型的“好人受冤枉”、“司法不公”的案例,被斥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對象?追溯“彭宇案”的演變,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判斷“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兩人是否發生碰撞”,但正是在這個最重要的關節點上,警方丟失了案發時雙方的訊問筆錄,缺乏原始直接證據支持,因此判決結果受到輿論質疑。因此,壹些參加公聽會的媒體逐漸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的壹邊倒傾向。
在壹審判決中,法官對被告與原物相撞事實的推理和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嘩然和公開批評,導致對壹審判決的普遍不認可。南京中院二審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了庭前和解協議,雙方均表示滿意。
但根據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議中增加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廣播、報紙、出版物、網絡等)上披露相關信息和對本案發表相關評論”的保密條款。)”,以至於“彭宇案”的真相沒有及時為公眾所知,經過幾年的發酵,逐漸演變成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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