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權對其財產的任何處分進行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認定為有效,有效的約定應受法律保護。忠誠協議是雙方協商後為維護婚姻所做的努力。有利於社會和諧和家庭和睦。在簽署忠誠協議時,我們應註意以下問題:
1.忠誠協議的內容:
(1)限制壹方當事人離婚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等基本人權的相關條款無效;
(2)侵害他人權益的,相關條款無效;
(3)剝奪子女的撫養權和探視權是無效的,因為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基於對子女利益的考慮,探視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剝奪撫養權和探視權不能視為對錯誤壹方的懲罰;
(4)家庭財產分配不能影響壹方的基本生活;
(5)約定的賠償金額應符合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明顯畸高法院不予認可;
2.不要在“強奸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求出軌壹方馬上簽字。這將被認為是在“脅迫”下簽署的,沒有法律效力;
3.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忠誠協議壹般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得到支持。如果不離婚,只要求按約定賠償,法院立案的可能性很小。
忠誠協議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達成的協議。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遵守《民法典》倡導的相互忠誠的義務。如果違反,違約方將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並在經濟上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給無過錯方。現實中也以擔保和“空床費”的形式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