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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規定的法律制度

《煤炭法》規定的法律制度如下:

1,生產許可證制度;

2.安全管理體系;

3、井下礦工特殊保護制度。

1.煤炭資源國家所有原則。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煤炭資源分布廣,易開采,可直接利用和銷售,為鄉鎮煤礦和個體煤礦的存在提供了便利條件;

2.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的原則。煤炭資源必須有計劃地開采。根據需要,結合資源條件,從總體布局和經濟合理性的角度出發,國家從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對煤炭生產開發進行統壹規劃,合理配置資源,取得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經濟效益;

3.國有煤礦與其他類型煤礦協調有序發展的原則。無論是當前還是長遠,國有煤礦和集體煤礦都將是中國煤炭工業的主體。國有煤礦肩負著向主要工業用戶提供煤炭產品的重任,其主體地位必須得到法律保障;

4.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的安全監督管理原則。安全是煤炭行業的大事,關系到煤礦工人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也關系到煤炭行業乃至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建立有效的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和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煤礦安全方針是壹項基本原則和科技進步的原則。煤炭行業屬於勞動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行業;

6.鼓勵加工洗滌,促進綜合利用的原則。目前,我國煤炭資源利用率低、環境汙染嚴重的重要原因之壹是大量銷售和使用原煤,煤炭洗選加工率低,煤炭加工轉化水平不高;

7.貫徹依法行業管理的原則。行業管理是國家對各類煤炭企業進行宏觀調控和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煤炭法確立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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