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住宅用地白天超過55分貝,晚上超過45分貝,就是擾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了不同功能區的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2.對於商業區、居民區、工業區,白天超過60分貝,晚上超過50分貝就是擾民;
3.對於療養院,別墅,高檔酒店,白天超過50分貝,晚上超過40分貝就是擾民。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1,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城市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時,使用音響器材,造成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3.未依法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環境噪聲,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
綜上所述,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技術和科學知識。對防治環境噪聲汙染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十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了不同功能區的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第十壹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築布局時,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合理劃定建築與交通幹線的隔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