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2006年8月5438+0、15《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
第九條不同性質的相鄰房屋發生自然損壞(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為自然損壞),所需修復費用按以下原則處理:
(壹)* * *自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 * *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按份額比例分攤。
(二)* * *墻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由雙方平分,再由每壹方的業主按分攤比例分攤。
(三)地板、地坪和吊頂部位的修繕,由地板所有權人負責;其結構部分由相鄰樓層的上下層房屋的業主按份額比例分攤。
(4)屋頂的修理:
1.建築物未覆蓋的,由修繕範圍內所有樓層的業主按照分攤比例分攤。
2.可進入的屋頂(包括屋頂及周邊護欄),如為各樓層使用,則由各樓層業主在修繕面積覆蓋下按分攤比例分攤;僅用於幾層的,使用樓層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分攤壹半,剩余壹半由修繕面積所覆蓋的較低樓層的所有權人按分攤比例分攤。
(五)樓梯和樓梯間(包括屋頂)的修繕:
1.每層使用樓梯,由業主按份額比例分攤。
2.部分樓層專用樓梯由專用房屋的業主按比例分攤。
(六)房屋* * *部分的必要裝修,由受益房屋所有人按其份額比例分攤。
(7)設備及附屬建築(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生、照明、溝渠、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復。)所擁有和使用的房屋,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共有。
另外,這種情況也可以參考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作為參考,如下:
第二十條住宅* * *部位、* *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商品房之間或者商品房與非住宅房屋之間的*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