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病歷在法庭上是否作為證據使用?
妳當然可以。
病歷是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的記錄。
如果是人身傷害案件,醫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印章)等同於原件,可以直接提交法院作為證據。
如果涉及醫院醫療問題的訴訟,病歷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壹。但此時需要通過衛生局等部門對病歷進行封存,防止被醫院修改。
二、病歷在醫院保存了多少年?
門診病歷壹般保存15年,住院病歷保存30年。門診(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存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住院和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醫療機構可以使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並保存。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負責病歷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第三,民事證據的保留期限
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各類證據的保存時間,所以原始證據的保存時間只能參照壹般證據的保存時間。
1,檔案至少30年,證據至少15年。
2.法律依據是《人民法院訴訟卷宗保管期限規定》
3.訴訟卷宗的保管期限可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凡需要長期利用的訴訟檔案均列為永久保管。凡需要長期查閱和利用的訴訟卷宗,均列為長期保管,保管時間為60年。凡在較短時間內需要查閱和使用的訴訟卷宗,均列為短期保管30年。檔案具體保管期限的劃定,參照期限表辦理。
4、刑事案件中的贓物和物證,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外,民事案件中的權益憑證,在案件結案後,除應當返還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外,凡需要附卷保存的,其保存時間與案卷中規定的相同。刑事案件中不宜長期保存的證據(如血衣、兇器等),應按最高人民法院(64)法77號《關於刑事案件證據保全問題的批復》中提出的“至少15”的規定處理
以上是關於病歷在法庭上是否作為證據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病歷可以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因為病歷是最真實的傷亡記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