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和依據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壹方向另壹方告知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壹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分為單邊保密協議和雙邊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壹方對另壹方負有單方保密義務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且勞動者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或者勞動者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支付經濟補償金滿三個月,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九條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密協議內容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署的保密協議的合同條款。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事項、內容、人員。3.保密協議期限:明確規定保密協議的期限。4.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商業秘密的使用方式、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文件的保存和銷毀方式等。5.慎重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是可選的。如果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需要明確約定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等。6.確定爭議的管轄權:協議需要明確爭議的管轄權,管轄權要唯壹,不能約定仲裁機構和法院的選擇。
法律客觀性:
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