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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手機進入校園的原因

法律分析:1,手機輻射有害健康。中學生正處於生長發育時期,許多身體機能還不完善。手機輻射危害學生發育,影響身體健康,造成理解力、反應力和記憶力明顯下降,聽力下降,免疫功能紊亂。2.成為作弊工具。學生很容易利用手機等電子產品作弊,敗壞考試風氣,破壞學風,影響考試效果,不利於學生良好品質的形成。3.不健康的內容毒性很大。手機上網,QQ聊天,網絡遊戲,電子書等功能,還有不良短信毒害親青少年。4.影響學習和休息。學生晚上躲在被窩裏玩手機,成了娛樂,嚴重影響自己和他人休息,降低學習效率。5、幹擾教學,影響學業。手機鈴聲、聽音樂、收發短信等。上課會擾亂教學秩序;

手機也成為中學生男女親密交往的幫兇,嚴重影響學業。6、危及人身安全。學生通過手機很容易吸引社會閑散人員,容易引發事端和安全隱患。7、助長攀比之風。學生比手機,助長攀比之風,滋生享樂思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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