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個法律詞匯,指的是法院用來形成壹項判決理由的法律、道德、政治和社會原則。與服從指控不同,壹般來說,判決的理由是對下級和以後管轄的法院有約束力?-?凝視決定的原理。壹些法院可以推翻協調管轄權的決定嗎?-?然而,為了司法公正,他們壹般都試圖遵循壹種協調的方法。
主義?的?先例?即遵循先例原則,就是要求上壹級法院對某壹案件作出判決,以此指導今後類似事實案件的審理。
在壹個以先例或普通法權力為基礎的法律體系中,在以前的法律案例中確立的原則或規則對法院或其他法庭具有約束力或說服力,而在裁決涉及類似問題或事實的後來的案例時[?需要引用】?]。普通法法律制度在根據壹致的原則規則決定案件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因此相似的事實會產生相似的、可預測的結果,而遵守先例是實現這壹目標的機制。法官必須有先例這壹原則被稱為啟動判決。《黑法詞典》對“先例”的定義是“法院首先為特定類型的案件確立的法律規則,然後在類似案件中提及的法律被制定出來”。普通法先例是與成文法(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法規),以及授權立法(英國法規)或監管法(美國法規)(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分支)並行的第三種法律。
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判例法是初審法院的判決或其他可以作為先例援引的判決。在大多數國家,包括大多數歐洲國家,該術語適用於由以前的裁決指導的任何壹組法律裁決,例如政府機構以前的決定。
詳情見維基百科英文詞條:https://en.wikipedia.org/wiki/Ratio_decidendi。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ece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