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系:孩子被他人收養的,父母子女關系依法解除。
(1)對於親生父子關系來說,父子關系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在感情上可以“斷絕”,但在法律上不能解除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但是,雖然不能解除血緣關系,但父親基於法定義務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妳已經年滿18周歲,妳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完全自由,法律上不受父母幹涉。但是,未成年人自小被他人收養的,被收養的子女與其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會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2)關於繼子關系,理論上講,繼子關系在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可以斷絕。
(3)對於收養父子關系,收養父子關系成立後,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如果被收養的兒童已滿10歲,應得到他的同意。
(4)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7)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即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不能放棄。同時,在法律解釋中,子女不能因為放棄繼承而拒絕贍養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