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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期間的適用範圍

期間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和解散權。預定期間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形成權。它基於形成權會根據壹方當事人的意誌產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效力。因此,對形成權設定預定期間的限制不僅與他人權利和公眾利益有壹定的相關性,而且對形成權相對人也有期限利益,從而不會使形成權法律關系始終處於不穩定狀態。

壹、預定期的特點

1,預定期間是法定期間。

預定期間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間,是法定期間,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也不允許當事人約定。

2.預定期間是權利的持續時間。

排除就是排除和期限,也就是權利被排除,期限被切斷。在本權利期限內,本權利存在,超過本權利的預定期限,本權利消滅。

3.訴訟時效的適用是法官職權主義。

在預定期間屆滿後,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確定期間屆滿的效力,確保權利絕對、自然、確定地消滅。因此,期間內預定期間的利益不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當事人只能被動承擔,不能拋棄。

第二,訴訟時效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期間的性質不同:預定期間規定權利存在的固定時間為固定期間,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期間較短,以盡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昭發。com提醒,訴訟時效是可變的,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期間更長。

2.期間的計算不同:由於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且請求權的範圍很廣且具有與* * * *相同的特征,而預定期間在不同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定了期限,因此缺乏* * * *的依據,立法只能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預定期間的起算點,而這種起算時間往往是不同的。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間起點的情況下,理論上認為應當從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3.不同的法律效力:當預定期限屆滿時,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會消失。訴訟時效的效力,雖然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用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主義。我國民法典采納了訴權消滅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和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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