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預定期的特點
1,預定期間是法定期間。
預定期間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間,是法定期間,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也不允許當事人約定。
2.預定期間是權利的持續時間。
排除就是排除和期限,也就是權利被排除,期限被切斷。在本權利期限內,本權利存在,超過本權利的預定期限,本權利消滅。
3.訴訟時效的適用是法官職權主義。
在預定期間屆滿後,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確定期間屆滿的效力,確保權利絕對、自然、確定地消滅。因此,期間內預定期間的利益不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當事人只能被動承擔,不能拋棄。
第二,訴訟時效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期間的性質不同:預定期間規定權利存在的固定時間為固定期間,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期間較短,以盡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昭發。com提醒,訴訟時效是可變的,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期間更長。
2.期間的計算不同:由於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且請求權的範圍很廣且具有與* * * *相同的特征,而預定期間在不同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定了期限,因此缺乏* * * *的依據,立法只能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預定期間的起算點,而這種起算時間往往是不同的。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間起點的情況下,理論上認為應當從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3.不同的法律效力:當預定期限屆滿時,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會消失。訴訟時效的效力,雖然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用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主義。我國民法典采納了訴權消滅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和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