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按以下標準收取:
1,委托土地評估機構的收取評估價的40%;
2、成交價格不低於基準地價的40%,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的40%為總地價;
3.劃撥土地按基準地價的40%收取。
土地出讓金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需要的錢,由國家收取,由土地使用權取得者支付,壹般來說是開發商支付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明確規定如下:
1.有實際成交價格不低於該級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總地價的40%計算。
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財政部門應當從繳入地方國庫的交易總價款中劃出壹定比例用於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並進行單獨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和儲備。
:土地出讓金是什麽意思?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滿時需要續期的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轉讓、出租、抵押、投資、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2018上半年,地方政府收到土地出讓金269465438+億元,同比增長43%。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