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壹定能得到專家意見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2.當事人可以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3.對方當事人拒絕配合司法鑒定的,當事人可能無法得到證明其主張的鑒定意見,可以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或者向法院申請對當事人需要鑒定的事項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有哪些規定?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鑒定時,應當預交鑒定費,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經法院批準後,由雙方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評估機構或評估師不具備相關評估資質。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鑒定結論明顯不足。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5.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如果對方拒絕配合司法鑒定,當事人可能無法得到證明其主張的鑒定意見,因此可以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或者向法院申請對當事人需要鑒定的事項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九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