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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有六個步驟:1。公司權力機構應當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後及時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表決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2.公司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並清算。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清算組負責人的姓名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6.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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