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為多方聯合文件,壹式兩份,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原創
原件是決定立案的依據和證據,由頭、文、尾組成。
(1)頭:包括制作者的姓名、文檔的名稱和文檔編號。
(2)正文:主要寫兩個內容,壹個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是公民檢舉、控告、舉報、投案或者交出犯罪嫌疑人的依據。
另壹個是案件名稱。如果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填寫犯罪嫌疑人姓名和被指控的罪名,如“李涉嫌搶劫罪”;如果有明確的被害人,填寫被害人及被害人性質,如“李被害案”;案件名稱也可以根據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
(3)尾巴。應當明確填寫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文書簽署時間相同),並加蓋制發該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供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審批人、審批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報時間、填報人等。如果嫌疑人不明確,可以用橫線劃掉嫌疑人基本信息壹欄。
立案決定書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以相應的內部審批文件為依據,壹式兩份,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擴展數據:
提交通知書的制作和分發: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作出並使用的決策性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的完成,表明公安機關對某壹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相關的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