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助於鼓勵個體創業,刺激個體經濟發展。
受全球經濟下滑影響,預計未來幾年中國經濟將呈現低增長態勢。這個時候,最大的負面影響就是就業,這是擺在本屆政府面前的壹個嚴峻問題。認購制正式階段體現了決策層制度創新的改革思路和放寬公司設立門檻的監管思路。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要求初始投資必須為20%,剩余註冊資本必須在兩年內到位,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這將使設立公司更加方便和便宜,也將更好地鼓勵個人和大學生創新,個體經濟的不斷發展也有助於提高中國的整體創新力。
(二)實行認購制,促進我國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
認購制最直觀的影響就是企業的信用結構。在實繳制下,“雄厚”的註冊資本是向公司的債權人和交易夥伴申報公司實力的壹種方式,重要交易的前期調查也必須包括對方的註冊資本。但在認繳制下,任何人都可以設立公司,註冊資本654.38+00萬元,甚至654.38+00億元,那麽這個註冊資本的意義也就失去了意義。在這種結構下,控股股東的背景和信用調查成為重大交易中最重要的。據此,政府將逐步建立市場主體(企業、控股股東、董事、高管)的信用體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將所有判決和訴訟執行結果在網上公布。新公司法的修訂將進壹步建立和完善中國的信用體系。
(3)帶動其他部門法的修改,“註冊資本外逃”成為歷史。
認購制也標誌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和服務理念開始發生變化。不僅營業執照上不再記載實收資本,公司設立、增資的驗資手續也將隨著認繳制的實施而取消。同時,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與註冊資本相關的條款也將失去意義而被修改。除了行政和刑事領域的變化,民事領域的現有法律規則可能受到的影響更大。比如原《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董事、高管人員督促股東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將會減輕,股東因出資不足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也會因認繳制度的出現而變得模糊。
(4)進壹步放開市場,落實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市場配置資源效率最高,這是市場經濟的壹般規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核心問題是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次公司法的修改就是貫徹這壹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