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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責任保護職工在工作期間個人財產的合法權益。員工車輛在單位被盜,是單位沒有盡到社保義務。由於丟車情況尚未查清,單位應負責部分賠償。

請參考壹個判決案例。

摩托車單位盜竊糾紛

四川在線-四川日報訊員工停放在公司的車輛被盜,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6月30日上午,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在百花社區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壹起案件,法官最終判決案中單位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004年6月5438+065438+10月25日上午,成都德意皮鞋廠技工吳松濤(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現其停放在廠內停車點的摩托車被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吳松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德藝皮鞋廠老板劉德建賠償其摩托車損失3911元。

庭審中,原被告就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是否違反相關義務、賠償金額等問題進行了辯論。劉德建辯稱,原告不是該廠職工,雙方未建立監護合同關系,該單位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單位是否應該賠償,眾說紛紜。

單位應該賠償內部停車點被盜的車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數普通市民認為單位應該賠償。

高智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倩持不同觀點。她認為,單位免費為員工提供停車位,只是為員工上班提供了便利條件。雙方是否形成法律上的監護合同關系,值得玩味。因為法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款人交付的存款並返還的約定。在這個過程中,保管人不僅實際擁有,而且控制著所保管的東西。

楊律師認為,即使雙方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合同法規定“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除非單位有重大過失,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楊倩律師認為,另壹種情況是,消費者在收費停車點送車,與看車人形成了明確的保管合同,看車人必須履行相應的保管義務。在明確責任的情況下,看車人應當按照發送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該單位對40

經過調查和審理,50%的法官認為,吳松濤是德意皮鞋廠的臨時工,單位有責任保護員工在工作期間個人財產的合法權益。員工車輛在單位被盜,是單位沒有盡到社保義務。由於丟失的車尚未查明,單位承擔40%的購買車費3600元。最後,法官當庭宣判,被告支付原告摩托車損失費1440元。

據記者了解,該案法院的審理重點並不集中在雙方是否形成監護合同關系,而是從勞動合同關系的範圍來考慮。法院認為,由於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人身權不受侵犯,其財產權也不受侵犯。本案中,員工將車停在車棚內,工廠應積極妥善保護員工的財產權。如果由於工廠的疏忽導致摩托車被盜,工廠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五法張穎本報記者於毅勇編輯: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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