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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龍哥被殺了嗎?結果如何呢?

已經決定了。

龍哥被殺,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經有了定論,余海明最終被認定是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詳細流程:

1.案子的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酒後駕駛皖AP9G57寶馬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載著劉某某、劉謀、唐某某至昆山市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強行闖入右側非機動車道,險些碰到正常騎車的余海明,雙方發生爭執。

2.案件的過程。劉先下車,與發生爭執。當他在同事的勸說下回到車上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踢了余海明壹腳。經勸架,劉海龍繼續在後追趕,後返回寶馬車內取出砍刀(經鑒定為尖角雙刃刀,全長59厘米,其中刃體長43厘米,寬5厘米,為管制刀具),持刀連續擊打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在攻擊過程中,砍刀被扔掉,余海明抓住了砍刀。在搏鬥中,他刺傷了劉海龍的腹部和臀部,並割傷了他的右胸、左肩和左肘。刺傷過程持續了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車。余海明繼續追趕,砍了兩刀,但沒砍中。其中1刀打在車上(經查,該車左後窗下緣有壹道7厘米長的刀痕)。

劉海龍跑到寶馬車的東北側,余海明回到寶馬車,從車裏拿出劉海龍的手機放進口袋。警方到達現場後,余海明主動將手機和砍刀交給警方(余海明稱,拿走劉海龍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報復)。

3.案件的後果。劉海龍逃跑後,倒在寶馬車東北方向30余米外的綠化帶內,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和視頻監控發現,劉海龍在七秒鐘內連續被刺五刀,其中1刀刺在左腹部,造成腹部靜脈、腸道、腸系膜破裂;其他四刀依次造成左臀、右胸及右上臂、左肩、左肘五處開放性創傷和三處骨折,死於失血性休克。

經體檢,余海明發現左頸部有1條紋狀挫傷,左胸有1條紋狀挫傷。

擴展數據: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1,原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原因和條件是指存在具有社會危害性和緊迫性的不法侵害。

(1)肯定有非法侵權。

(2)不法侵害不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它應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在現實中存在。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僅限於暴力的、破壞性的、緊急的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通常應由人實施。

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存在不法侵害,為假想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應根據行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而區別對待。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進行,不能進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而不能對第三人進行。不法侵害人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只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無論其事前是否知道自己未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都可以進行防衛。但是,在防衛手段上應該有所克制。

人民網:電動自行車車主自衛壹案已撤銷。

人民網:回顧昆山砍人案,如何區分防衛中的“正當”與“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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