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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預包裝食品不得標註中文。

進口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口。

進口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標簽檢查步驟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1,確定食品類別;

2.確定參考標準和依據;

3、按標準審核;

4.及時發現並糾正標簽中存在的問題。

標簽內容的審查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產品是否符合進出口法律法規要求;

2.審核標簽內容,如文字、格式的規範性;

3、中外內容壹致性審核;

4、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使用審核;

5、標註審核的方式;

6、原包裝圖片內容審核;

7.合規性審計。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條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和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已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自身原因導致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註銷其註冊並予以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註冊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註冊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第六條首次申請預包裝食品檢驗時,檢驗單位除按照檢驗要求提供檢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標簽檢驗相關資料並加蓋公章,具體如下:

(壹)原標簽樣本和譯文;

(二)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本;

(3)標簽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強調某項內容,如獲獎、認證、合法產地、地理標誌等內容,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標註營養成分含量的,應當提供符合性證明;

(五)其他應當附具的證明或者證明文件。

出口預包裝食品檢驗時,應當提供樣品和標簽譯文,並提供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要求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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