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與人治社會是對立的;它意味著國家權力和社會關系按照明確的法律秩序運行,按照嚴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解決社會糾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根據統治者的個人喜好和個人關系來決定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壹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既有精神因素,也有制度因素,即法治精神和體現法治精神的制度。
簡而言之,法治的精神層面主要是指全社會對法律至上的普遍認同和堅決支持,形成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或司法程序解決政治、經濟、社會和民事糾紛的習慣和意識。在民主法治社會,法律和行政法規通過規範的民主程序產生和制定,其司法和執法過程通過規範的秩序接受全社會的公開監督。
5438年6月+2020年2月,中共中央印發《建設法治社會實施綱要(2020-2025年)》。法律在社會體系中占據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
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壹項基本規則,要求法律成為社會主體的普遍原則,不僅要求公民依法辦事,而且對政治權力進行制約和規範。因此,在政治上,法治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對政治權力的規範,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法律是否至高無上,尤其是權力運行是否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是區分法治與非法治的主要標誌。實現法治,立法機關必須依法立法,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必須依法審判,執政黨必須依法執政。
法治強調“法律至上”的理念。法治理念的根源是民主和人民主權。人們通過立法創造法律,法律旨在保護公民的自由。依法治國的要求:壹是禁止禁止國法,強調國家必須依法履行職能;第二,民法不禁止就是允許,重點是保護公民自由。法治強調法律調整各種關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