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麽?《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在民事法律行為中代表被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二、什麽情況下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事實上,人們早已習慣於將監護職責與法定監護義務混為壹談。的確,在父母是第壹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幾乎是相輔相成的。監護人應當照顧好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有責任和義務幫助其完成正常學業。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應當從有利於當事人成長的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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