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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轉委托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經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擔。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無論被代理人同意與否,都依法具有委托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三十壹條規定,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委托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第九百二十二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法律客觀性:

在我國,行政機關不得將上級機關委托的執法進行轉委托,轉委托無效,因為行政執法的委托不是普通的民事委托,而是被委托的行政職權和職能,被委托的行政機關無權將不屬於它的職能轉委托給其他機關。委托機關自行委托的,委托無效,接受委托的機關的行為視為委托組織的行為。同樣,由上級機關,即原委托機關負責。中國法律也有類似規定。我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都規定了委托執法的情形。《行政處罰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我國《民法通則》第68條確認了分委托(再代理),《合同法》也有相關規定。但轉委托的申請應符合以下法律規則:1。轉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2.轉委托原則上應獲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和《合同法》第四百條規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後及時告知被代理人,並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無論被代理人同意與否,都依法具有委托的法律效力。4.代理人只能在其代理權限範圍內將全部或部分代理權限委托給復合代理人,但不得超越其代理權限。5.復合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復合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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