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由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被監護人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也有責任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使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進行的活動不限,主要表現為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活動,也可能涉及壹些個人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關愛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義務,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穩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1。《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按照規定使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吸毒或者賣淫。”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生活。”
5.《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將未成年人無人看管,不得強迫其離家出走和放棄監護職責。”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及時制止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發現團夥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