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醫務人員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
二、根據醫療廢物的種類,將醫療廢物置於專用包裝或容器中,但包裝和容器應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誌。
三、醫務人員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仔細檢查包裝或容器,確保沒有破損、滲漏等缺陷。
4.當包裝或容器中所裝的醫療廢物達到3/4時,應采用有效的密封方法,使密封嚴密、嚴密。
五、每個盛裝醫療廢物的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應當標明警示標誌並附有中文標簽,標簽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產生單位、日期和類別。
6.不得隨意取出放入包裝或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和破壞性廢物。
七、醫療廢物管理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路線運送到醫院臨時貯存室。運輸過程中應防止醫療廢物的流失和泄漏,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人體。每天運輸結束後,運輸工具要及時清洗消毒。
八、醫療廢物管理專業人員每天在產生地對醫療廢物進行稱重和登記,包括來源、種類、重量、運送時間、最終去向和代理人。
九、醫療廢物臨時貯存室由專職人員交由縣衛生局、縣環保局指定的專門人員進行處置,貯存時間不得超過兩天,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十、醫療廢物轉移後,專職人員應及時對臨時貯存場所和社會設施進行清潔和消毒,並做好記錄。
備註:
1.廢棄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毒性藥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2.廢化學試劑批次。廢棄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理。
3、批量含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械應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4.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株病毒保存液等高風險廢物,應先在生產地進行高壓滅菌或化學消毒,再作為感染性廢物收集。
5.被隔離的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采用雙層包裝,並及時密封。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置於防止泄漏和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或者密閉容器中。醫療廢物專用包裝和容器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誌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