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逃避納稅。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仍未繳納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占各項稅收應納稅額總額10%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偷稅漏稅的後果如下:
1.罰款:稅務機關可以對發現偷稅漏稅的企業或個人處以罰款。罰款通常按照少報或虛報的稅額的百分比或定額計算,具體數額取決於法律規定和稅務機關的決定;
2.利息和滯納金:在某些地區,逃稅也可能導致未付稅款的利息和滯納金。這些額外的支出可能會增加違法行為的成本;
3.行政處罰:稅務機關可對偷稅行為進行吊銷營業執照、暫停經營活動或限制資格等行政處罰;
4.刑事責任:嚴重逃稅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涉及刑事責任。具體的刑事後果將取決於法律規定和司法程序,可能包括罰款、拘留、監禁等。
5.聲譽損害:逃稅可能對企業或個人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壹旦暴露,這種行為可能導致信任破裂、失去客戶、商業夥伴關系受損等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1條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